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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 送达公告(泉州新华学校)
来源 :社会组织管理科
时间:2023-11-16 11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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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调查,泉州新华学校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检查(年报),违反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。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本机关拟对你学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因无法与泉州新华学校取得联系,现依法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泉州新华学校相关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四十五条、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当事人享有陈述、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、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。逾期未陈述、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,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。
特此公告。
本机关地址: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府东路交通科研楼(D幢)509室 邮编:362000
联系人:陈丽娜 联系电话:22500656、225006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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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1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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